“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2014-09-02

“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王岐山同志指出,“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三转”的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对于深入推进“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屡见不鲜,纪检监察机关成了“万金油”,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都在明显下降。因此,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要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也就是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包括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就是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破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把协调等于牵头,牵头等于主抓,主抓等于负责,监督等于把关”等习惯做法,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从“四面出击”向“定点突破”、从“包打天下”向“术业专攻”的转变。


  要突出重点。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监督,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要突出巡视重点、聚焦“四个着力”,发现问题、用好成果、形成震慑。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巡视组要收缩巡视范围,巡视重心由“相对全面”回归到“四个着力”,发现和反映违纪违法线索,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派驻纪检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纪检监察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派驻机构纪检组长只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各派驻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要创新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实现由“四面出击”到“定点突破”的方式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绩斐然,与转变方式密不可分。巡视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实行“三个不固定”,切断利益链条。将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加快巡视频率,有效地提高了巡视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同时创新约谈方式,通过一对一的约谈,发挥触动和警示作用。去年,中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约谈了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这种一对一的约谈方式既是一种提醒、督导、激励,更是转变工作作风的见证,是“治未病”的方式创新。


  执纪——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


  纪律检查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执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通过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执纪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执纪理念上还没有树立起科学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如少数人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急功近利等。在执纪方式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安全防范措施还不够规范等。因此,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不仅是推动科学执纪的需要,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要按照“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的要求,既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又要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要严格。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以数量、等级来衡量工作成效,不定指标,做到有多少腐败案件就要查处多少。要建立科学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要从严、慎重使用办案措施。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处理,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同时要落实“快查快结”,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破除以办大案论英雄、大而全办案思想,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使案件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最大的亮点或关键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13年全国共问责2146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


  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上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在行政问责上,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


  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守土尽责”,问责程序“一个不少”,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


  

来源:中国廉政网  作者贺夏蓉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社会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