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
2012-04-28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1766件,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3305件,占15.2%

来源:2012年04月27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的典型案件。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腐败案件仍然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业主单位或中介机构把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的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或定标办法;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有的投标人之间采取“投标联盟”、“有偿陪标”、“轮流坐庄”等方式串通投标,或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围标串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突破一批招标投标环节的违纪违法案件。要深挖细查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收受贿赂的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注意发现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建立健全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案件1: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违规评标案

  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委托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该校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南京市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与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阴激文串通,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评标前,阴激文唆使评标委员会校方代表胡毅彤给金陵公司打最高分。评标中,阴激文将其他评委打分情况泄露给胡毅彤,胡毅彤在阴激文指使下调低了其他公司分数,使金陵公司中标。事后,阴激文送给胡毅彤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权金城”会员卡。丰台区财政局作出撤销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理决定。阴激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胡毅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件2: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原负责人卫林杰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中受贿案

  2006年至2010年,卫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为临汾市鑫信城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临汾市尧成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投标担保、代收担保费、开具保函等,收受回扣人民币48665元。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过程中,先后收受河南省惠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等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卫林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0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要求锡盟网通公司不经招标投标,把公司家属楼建设工程直接交给锡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白志明向翔达公司经理杨某索要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楼房一套;未经招标投标,主持会议直接将武警锡盟支队搬迁工程交给翔达公司承建,向杨某索要贿赂人民币100万元。白志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12月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4:辽宁省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排水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

  赵祺在担任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兼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在负责开发区二期道路排水基础设施7个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为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授意招标代理机构与太平洋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向太平洋公司的张某泄露标底,指使张某寻找单位串通投标,4次收受张某贿赂共计人民币5.5万元。赵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11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5:上海市金山第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沈永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3年至2010年,沈永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在负责金山第二工业区平整土地、市政道路等工程发包、管理中,采取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邀请关系企业陪标、直接发包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海劳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等多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0余万元。沈永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6: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赵海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1999年至2009年,赵海庚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其中,在担任溧阳市社渚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通过指使他人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镇党委会决定代替公开招标投标等手段,帮助个体工程老板虞某承揽镇计生大楼土建等工程,收受虞某贿赂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赵海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件7:浙江省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8: 浙江省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7年至2008年,温州市九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杨旭暖、无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王贺民、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荣弟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龙湾区相关市政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采取联系多家企业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议定买标人等方式,在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工程等多个项目中中标。2011年5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处杨旭暖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依法判处王贺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依法判处郑荣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9:安徽省怀远县世行贷款项目串通投标案

  2007年至2009年,怀远县城关镇负责蚌埠市综合环境整治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中的城西道路及配套雨水管网工程。荆涂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裴某为获取工程,先后向城关镇党委书记刘爱国、副书记董峰、镇长孙雷行贿。刘爱国等三人采取将工程预算泄露给裴某,指使裴某挂靠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并以裴某制作的标书为底价,以业主名义向蚌埠市世行项目办要求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一级降为二级等方式,使裴某中标。刘爱国、孙雷还有其他受贿行为。刘爱国、孙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因犯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董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10: 江西省南昌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光文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3年至2010年,周光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南昌大学图书馆、建工楼等工程建设中,采取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上推荐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入围单位,纵容投标企业串通投标等方式,使上述公司中标。周光文先后收受贿赂计人民币339万余元、港币65万元、美元6.5万元。周光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1年3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11:江西省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吴佑勤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7年至2008年,吴佑勤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中,在鹰潭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招标中,明知个体建筑商杨某借用多家企业资质串通投标,仍以提高报名企业资质、设定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确保杨某的企业中标。吴佑勤收受杨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吴佑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1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12: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延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5年至2008年,陈延河利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负责第二工人文化宫改扩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先后8次索取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99万余元。其中,指使他人向济南思特制冷有限公司泄露投标报价等信息,帮助该公司中标,索要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轿车一辆;未经招标投标,直接将电缆、电梯的供应、安装等多项工程交给山东圣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收受于某贿赂人民币88万余元。陈延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6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件13: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职员张冀黔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8年至2009年,张冀黔利用被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聘为基建办主任,并作为业主代表参加基建分包项目招标和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其中,在瓷砖供应招标中,将倾向于烟台市唐记陶瓷有限公司中标的意见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在评标中给该公司打最高分,使其中标,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孙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张冀黔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11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1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迎宾大道和机场路改建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9年,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孟荣展与北海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刘刚,利用负责北海市迎宾大道和机场路改建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操纵招标投标,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其中,刘刚通过中国建筑集团第八局广西公司营销经理李晓军找到广西建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黄友明、招标代理部经理黄志平,以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世远等人,合谋串通投标。采取指定建经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内定项目中标单位、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评分标准、买通评委、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围标等方式,使王世远等人中标。法院一审认定,孟荣展、刘刚分别收受王世远贿赂人民币30万元和70万元,黄友明和黄志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2011年1月,孟荣展、刘刚、黄友明、黄志平因犯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五年、五年;王世远因犯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晓军因犯串通投标罪和介绍贿赂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15:湖北省襄阳市深圳工业园洪山头村民拆迁还建房项目串通投标

  2010年,在襄阳市深圳工业园洪山头村民拆迁还建房工程招标中,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组长王以文应招标代理机构襄樊市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国民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登记为合格入围。福建闽南建筑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与大信正则公司串通投标。王以文被取消评委资格,记不良记录一次;大信正则公司被通报批评,并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二年。

  案件16:湖南省岳阳市炼化路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9年,在岳阳市练达公司负责炼化路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练达公司总经理龚明,岳阳市云溪区交通局副局长方志强,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周敏、副总经理毛征兵,个体户王六凤、刘白羽等人,采取泄露投标信息、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组织多家公司围标、向云溪区交通局局长谢清泉以及部分评委行贿等方式串通投标;招标代理公司国通公司通过招标补充公告排斥其他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谢清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月,周敏、毛征兵、方志强、王六凤、刘白羽等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等;3月,龚明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件17:广东省乐昌峡库周道路应急专项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9年,在广东省乐昌峡库周道路应急专项工程招标中,广州市瑜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詹焰、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区主任张炳生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挂靠多家公司串通投标。2010年11月,詹焰、张炳生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案件18: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兼隧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冯大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1年至2009年,冯大刚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6万元。其中,在慈母山隧道工程建设中,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许某中标,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采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帮助郑某中标,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帮助濮某采取围标的方式中标,收受贿赂人民币15万元。2010年11月,冯大刚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案件19: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原副镇长戴波等人串通投标案

  2007年至2008年,戴波利用分管城市建设和招标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使挂靠某招标代理公司的个体人员唐天福垄断石板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在新天路工程和大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招标中,戴波为将该工程交给挂靠其他企业的个体建筑商黎胜全、王建中承建,指使唐天福操纵招标结果。唐天福在收取黎胜全人民币15万元后,采取劝退、支付现金补偿款等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使黎胜全、王建中中标。黎胜全还分别送给戴波和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决算人员杨忠荣人民币25万元,由杨忠荣编制虚假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戴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6月,戴波、杨忠荣因犯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黎胜全、王建中因犯行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唐天福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案件20:四川省古蔺县教科局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08年底,古蔺县职业高级中学和古蔺镇初级中学校舍改造工程拟对外招标,建筑商周跃坤让时任县教科局计财股股长许绍杨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许绍杨将上述情况告知县教科局局长周晓波和副局长郝文勤,二人表示同意。许绍杨经与周跃坤商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高的报名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许绍杨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关照周跃坤。周跃坤联系4家企业串通投标,并最终取得2个工程的承包权。周晓波、郝文勤、许绍杨分别收受周跃坤贿赂人民币30万元、16万元和4万元。周晓波、郝文勤、许绍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10月,周晓波、郝文勤、许绍杨因犯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和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