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进一步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
2009-11-1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记者 李章军

  中央纪委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合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严明纪律,是惩治和预防“小金库”违纪行为的有力措施。由于“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同时,现行党内法规中对“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比较原则,致使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规定往往执纪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小金库”问题的有效治理。中央纪委制定专门规定,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明确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将有利于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有利于案件处理,也能够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

  《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二是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四是明确规定,在两办《意见》印发后再设立“小金库” 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顶风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追究纪律责任。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主要明确了四条政策界限:一是立足于杜绝今后再出现“小金库”相关违纪行为。对于两办《意见》印发前存在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能够自查自纠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二是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于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等行为的,要求从重处理。三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对设立“小金库”的衍生违纪行为明确处分依据,加大对使用“小金库”款项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追究力度,从源头上削弱设立“小金库”的利益驱动力。四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考虑到“小金库”违纪行为非常复杂,本着急用为先、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对较为突出、危害较大的问题先行作出规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研究解决。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工作。要组织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解释》,使他们增强纪律意识,掌握政策界限,提高执纪水平;要以贯彻《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小金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中央提出的治理目标的实现;要严格依据《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小金库”违纪行为,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