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之“腐”没有“大小多少”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陈一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公布的资料显示:该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小官员大腐败案”21件,涉及26名被告,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一中院法官告诉记者说,近年来党和政府对腐败现象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依法惩办了一批高级别的腐败官员。但一些级别不高的官员以权谋私,胆大妄为,其所犯罪行同样令人触目惊心。(《杭州日报》12月14日)
什么是腐败呢?学界的“定义”是: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换言之,只要有权力,就有了腐败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小官员大腐败”其实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权力不在大小,只要制度监管不力,只要权力心态异化,再小的权力都能“腐”出最大价值。
这也就是为什么会经常出现小职员贪污数百万、小会计挪用上千万之类现象的关键所在。腐败,从过程和结果上来说,虽然有程度不同,但是,腐败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背后无一例外都折射出共同的警思关键词:权力道德的沦丧,制度的形同虚设,权力不受制约,公共监督乏力……等等。在我看来,腐败之“腐”实在没有什么“大小多少”之分,无论腐败涉案的金额大还是小,都是法制社会的耻辱,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不同腐败案件的关系均是“对等”的,没有“主次”。譬如贪污几十万和贪污几百万,在感官上或许有“大小”,后者似乎比前者危害更大,其实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法律的尊严不可践踏,公共的利益不可侵犯,哪怕是一针一线。
没有人天生就是腐败者。腐败的过程,是渐进的,腐败的心态,也是渐变的。于一个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权力掌握者而言,手一旦伸下去,从几万、几十万,再到几百万、几千万乃至更多,其实都是必然的结果。那些“小腐败”者,如果不是因为事败被抓而中断了腐败,慢慢发展成“大腐败”,几乎也是必然的。而回过头来说,现实中落马的涉案金额巨大的大贪官,有哪一个不是从“小贪”演变成“大贪”的呢?
认为级别高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大,级别低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小,这实在是一种错觉。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宗旨是管理和造福社会,可当权力失去了公的属性,蜕变成为私的私器,任何公共财产都可能被疯狂攫取,任何公共利益都可能被出卖。这一点,必须要厘清。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化行动。一切腐败现象,皆是值得警惕的重点。或者可以这样讲,腐败都是同一种“现象”——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健全法制,堵住任何一个可能诱发腐败的制度漏洞,要用法律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要强化公共监督,让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