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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